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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摘要)
来源:本站    时间:2014-10-14    浏览:5766次     【字体:

    为有效遏制模板坍塌事故的发生,切实消除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等模板制作安装质量突出问题,根据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部署和省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和队伍素质“双提升”行动的通知》、《关于深化建筑施工模板工程等三个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模板工程施工方案和国家、地方规范标准并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常用模板及支撑安装推荐图集》(闽建建〔2012〕13号)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项目施工过程的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检查,发现模板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切实消除模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防止模板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各级监管部门在检查、督(巡)查中,发现模板工程存在下列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分“可拆除重新安装模板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尚未浇捣或虽然柱墙混凝土已浇捣但梁板混凝土未浇捣),“无法拆除重新安装模板工程”(柱墙、梁板混凝土已浇捣,无法拆除重建)两种情况分别对工程实体进行处理。  

   (一)抽查同一单位工程最近一次拆模可实体量测的现浇混凝土结构和已安装的模板工程各1个楼层(一般混凝土分项工程检查柱墙和梁板两个检验批,模板工程检查柱墙、梁板模板工程),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且遇可拆除模板工程的,必须责令本项目所有类似单位工程模板工程局部停工,拆除重新安装;遇无法拆除重新安装模板工程的,必须责令整改,并要求该项目所有单位工程正在安装和尚未安装的模板工程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1.现浇混凝土结构已成型的框架梁、柱和剪力墙等主要受力构件,同一检验批中有10%或3个构件及以上其轴线位置、垂直度或截面尺寸偏差超过2cm的;    

    2.同一检验批模板有10%或3处及以上框架梁、柱和剪力墙等主要受力构件的主龙骨或次龙骨缺失,或龙骨采用圆钢管的。 发现以上情形,还应责令施工单位委托综合类检测机构对该单位工程已成型的所有混凝土构件尺寸偏差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  

   (二)抽查单位工程最近一次安装的1个楼层(或1个检验批)模板工程,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责令本项目所有类似单位工程模板工程局部停工,并拆除重新安装;遇无法拆除重新安装模板工程的,必须责令整改,并要求该项目所有单位工程正在安装和尚未安装的模板工程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1.使用我省淘汰的产品,模板支架采用木立柱、门式钢管支架的;  

    2.模板支架立柱落在地面时,底座垫板未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于200mm木垫板或仰铺12号以上槽钢的;  

    3.高大模板工程立柱基础未设置强度不低于C10、厚度不少于100mm的混凝土垫层的;  

    4.同一检验批有10%或30根及以上的可调支托螺杆伸出立柱顶部大于200mm的; 

    5.同一检验批有10%或30根及以上的梁底支架立柱或50根以上的板底支架立柱顶部未设置可调支托而直接通过横杆和扣件受力的; 

    6.扣件式钢管支架同一检验批有10%或30根及以上的立柱接长采用搭接或上下段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杆上的;        

    7.碗扣式钢管支架和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且同一检验批下碗扣或连接盘与立杆钢管焊缝有10%或30处及以上存在未焊透、夹砂、咬肉、裂纹等现象的;  

    8.碗扣式钢管支架同一检验批有10%或30根及以上的立柱未设置纵、横向扫地杆或水平拉杆而无法形成整体支撑体系的,或同一检验批有10%或30根以上立柱的碗扣节点上碗扣无法锁紧的;   

    9.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同一检验批有10%或30根及以上的立柱未设置纵、横向扫地杆或水平拉杆而无法形成整体支撑体系的,或同一检验批有10%或30处及以上的盘扣节点水平杆扣接头与立杆连接盘的插销无法击紧至所需插入深度的标志刻度的。  

    三、对重新安装或进行整改的模板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施工方案并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常用模板及支撑安装推荐图集》(闽建建〔2012〕13号)相关要求施工,认真核实复查后由建设单位按有关程序上报。  

    四、模板工程拆除重新安装项目(含达到拆除条件但无法采取拆除重新安装模板工程项目)应由施工单位全程视频录像并提交项目监管部门,由项目监管部门抓好督促整改落实工作。  

    五、对拆除、重新安装等过程,项目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召开现场会,组织辖区内的项目施工等责任主体进行参观,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六、各级监管部门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重大隐患应按照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和三个专项整治两个文件予以动态考核记分,并根据《关于对质量安全重大隐患予以立案查处的通知》(闽建建〔2014〕15号)文件要求,对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项目予以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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